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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雷圣艳与赖永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雷圣艳;赖永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雷圣艳。被执行人赖永旺。申请执行人雷圣艳与被执行人赖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负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及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固定收入、房产、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与其配偶离婚后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泰执民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叶建克代理审判员  潘陈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11.5.20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终结执行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11)温泰执民字第18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雷圣艳,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9********),住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竹里村村头。被执行人赖永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3********),住泰顺县碑排乡大岗背村。申请执行人雷圣艳与被执行人赖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负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及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固定收入、房产、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与其配偶离婚后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泰执民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欧卫忠代理审判员叶建克代理审判员潘陈云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