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诉讼代表人:朱顺德,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五金百货市场2A-107号。法定代表人:楼彩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宏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