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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蔡某1,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蔡某2,女,汉族,1969年2月6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婚生男孩子蔡某3(1994年8月14日生)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又因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于是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抚养费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蔡某1与被告蔡某2双方同意婚生孩子蔡某3继续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蔡某2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斯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