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10号罪犯胡某。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积极8次。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准予减去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