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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3月5日生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生。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曹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7日,被告曹某某因其公司周转困难,故向其借款40000.00元,约定同年11月6日前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款未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4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曹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因公司周转困难借款不实,这笔欠款实际为赌债,欠条上所谓因公司周转借款是因原告张某逼迫所写,当时欠赌债50000.00元,后又归还了10000.00元,形成了原告所诉的40000.00元。实际上,其之后又曾陆续还过6000.00元,但对方未出具收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该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条所述借款目的不实,且其之后又归还了约6000.00元没在借条中反应。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张某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由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欠款于同年11月6日前归还。同月29日,被告曹某某归还原告欠款10000.00元。但下余40000.00元欠款,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款,仍未归还。原告张某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400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向被告借款50000.00元,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已实际还款10000.00元,原、被告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被告曹某某在还款10000.00后,拒不归还下余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张某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曹某某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债且其已归还6000.00元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某与曹某某离婚。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会审 判 员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晶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