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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谢潇潇与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谢某某,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虞伟庭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