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谢潇潇与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谢某某,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虞伟庭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