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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强奸罪,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38号罪犯张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榆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6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8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7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