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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0905-X)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坚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骆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0930-8)法定代表人:袁根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民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被告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均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反诉原告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宁波鑫海爱多汽车雨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均已预交)审 判 长  吴绍海代理审判员  张凯月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