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小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镇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金,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小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4日19时20分,被告人陈小金持“E”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镇东路10K+985M处,将路旁行人赵某某挂倒。被告人陈小金将赵某某送往县医院抢救,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陈小金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证人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证言、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金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又六个月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