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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崖民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积胜与翟云飞、邹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积胜,翟云飞,邹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崖民字第650号原告张积胜,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住荣成市。被告翟云飞,男,36岁,住荣成市虹桥南区被告邹德云,女,35岁,住荣成市虹桥南区。原告张积胜诉被告翟云飞、邹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7日,被告以急需钱为由从原告处借人民币8万元整,可后来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其诉讼无明确被告,应裁定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