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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99号罪犯李某。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作出(2002)延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5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6个月;2008年11月6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5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8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