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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孙玉英与胡本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英,胡本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孙玉英,女,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本侠,女,1967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英与被告胡本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1年5月20日,原告孙玉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本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英撤回对被告胡本侠的起诉。案件审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玉英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