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麻某抢劫罪,麻某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40号罪犯麻某。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白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4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2010年4月28人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2005年6月至2011年1月获得积极32次。本院认为,罪犯麻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8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