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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成梦、马俊华、杨桂英与李晓平、何思松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梦,马俊华,杨桂英,李晓平,何思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吴成梦(孟),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马俊华,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杨桂英,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敏,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晓平,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何思松,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二被告共同委���代理人兰友良,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负责人罗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菲菲,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梦、马俊华、杨桂英与被告李晓平、何思松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梦、马俊华、杨桂英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梦、马俊华、杨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梦、马俊华、杨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燕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