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建莉与王玉强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莉,王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莉。被执行人王玉强。李建莉与王玉强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玉强支付其人民币43317.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