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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柘行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东东、邢丹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东东,邢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行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魏东东,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邢丹丹,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1)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孙彦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