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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汉云、黄兰英与十堰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云,黄兰英,十堰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罗汉云,系湖北正奥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黄兰英。被告十堰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赵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汉云、黄兰英诉被告十堰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罗汉云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汉云、黄兰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