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诉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毕超与卢昌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毕超;卢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诉保字第00026号 申请人毕超,男,住无为县 被申请人卢昌辉,男,住无为县 申请人毕超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昌辉所有的皖Q396**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卢昌辉所有的皖Q396**号轿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