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苏某某,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某组73栋241号89.83平方米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房权证八面城字第某号)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苏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某镇中街18组73栋241号89.83平方米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房权证八面城字第某号)予以查封、扣押。二、由申请人苏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立权立担保。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用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