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16号罪犯胡某。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雁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2009年8月2010年12月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