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高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田某某,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梨花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