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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段艳婷诉被告寇号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寇某某。原告段艳婷诉被告寇号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艳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秋林、被告寇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艳婷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就感觉上当受骗,沉陷于身体伤痛和精神恐惧之中。被告的人品和霸道的无理作风,使我无比痛苦,难以自拔和摆脱。被告曾因盗窃罪被渭南某法院判刑三年,2009年7月被释放后,不思悔改,变本加厉,且以此威胁原告对他施好,否则即打骂。经常因琐事对我进行殴打、虐待,十天半月就至少有一次家庭暴力。在我怀孕期间,被告对我仍是经常打骂,且致使我流产。被告的种种行为对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已忍无可忍。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寇号兵辩称,原告所讲的根本不属实,纯属编造。我和原告经亲朋介绍于2009年9月18日举行婚礼结婚。当时给付原告方彩礼3万余元,婚礼费用花了3万余元,为结婚共计花费6万余元,至今仍欠他人债务4万余元。我整日在外打工为欠款奔波。婚后我们夫妻感情较好,我在外打工,工资全交给原告。我们两人之间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只是产生了一些小纠纷。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初登记结婚,2009年9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双方亦为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0年度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果。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因琐事对其进行殴打、虐待,实施家庭暴力,且致使其流产,但原告就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0)周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虐待,且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流产,但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不满一年,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艳婷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艳婷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