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法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20-07-06
案件名称
谢伟艺与清远市汇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伟艺;清远市汇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谢伟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东莞市虎门茗圣茶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吕文亮,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汇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5号汇博美居广场A1座四层405B。法定代表人:姚文尚。原告谢伟艺为与被告清远市汇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茂杰、杨向晖,人民陪审员谢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伟艺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进行茶艺合作,合作期限为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利益分成为双方各自收取营业额的50%。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清上月的销售额,被告在每月的30日前将应付款以现金形式付清给原告,每逾期一天,原告向被告收取应付款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当时,因合同是在东莞市签订的,东莞市喜盈门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作为汇盈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从签约到2010年4月,合同履行基本正常。从2010年5月起,被告仍然每月和原告对数,但不予支付原告的茶叶分成款,至2011年1月5日,原合同已超期两个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近300000元,经双方协商,原告自2011年1月6日起从被告处撤回人员和设备。被告未支付2010年4月至今的茶叶分成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汇盈公司向原告支付茶叶分成款287436.50元、滞纳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清远市汇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谢伟艺茶叶分成款,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220000元,其中被告应于2011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110000元,于2011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110000元。如被告上述两期付款任何一期超期5天,被告应当就本案向原告支付茶叶分成款270000元;二、原告谢伟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6元,由原告谢伟艺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蒋茂杰审 判 员 杨向晖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