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天地印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天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10-2号原告: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远东工业城CS4-2。法定代表人:熊慧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海霞,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天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慈溪市家电科技城35幢。法定代表人:陈建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甬慈商初字第310号关于冻结被告慈溪市新天地印务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9000元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新天地印务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9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