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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航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有记、张林钮、吴浩齐、刘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有记,张林钮,吴浩齐,刘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陕西航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风栖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保明。被告陕西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39号亚美大厦1-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普选。被告刘有记。被告张林钮。被告吴浩齐。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有记、张林钮、吴浩齐、刘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下: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陕西航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00元。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