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彭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彭某1,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朱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朱子强,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彭某1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彭某2。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和,长期两地分居,缺乏照顾。这么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阶段,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彭某1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彭某2(又名朱逸乐,男,2010年3月24日出生)由被告朱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责。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朱某经手向朱红瑾借两笔借款共20000元(借款时间:2010年3月20日、2011年1月9日)由被告朱某承担。四、原告彭某1自愿补偿被告朱某人民币1000元,该款在调解笔录签字时已由原告彭某1直接交付给被告朱某。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1承担。经审查,以上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伟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