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仁德,王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曹仁德。被执行人王安春。曹仁德申请执行王安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仁德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4832.9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安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仁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安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安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仁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