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 林 涛审 判 员 :罗立新审 判 员 :梁阳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荐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