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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 林 涛审 判 员 :罗立新审 判 员 :梁阳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荐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