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道芳与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芳,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朱道芳,女,出生于1965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房英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芳与被告成都甘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道芳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道芳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