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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霞与胡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胡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黄霞,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愿森,舒城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荣生,1974年11月10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诉被告胡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霞以被告胡荣生借款已付为由,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