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霞与胡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胡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黄霞,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愿森,舒城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荣生,1974年11月10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诉被告胡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霞以被告胡荣生借款已付为由,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