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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成泉与刘建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泉,刘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泉,男,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建祥,男,汉族,住铜陵县董店镇。关于吴成泉与刘建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贵民一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委字第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