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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管秀红、吴义彩与宋高生、临沂捷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秀红,吴义彩,宋高生,临沂捷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管秀红。原告吴义彩。被告宋高生。被告临沂捷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秀红、吴义彩与被告宋高生、临沂捷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秀红、吴义彩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高生驾驶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宋高生驾驶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