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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鹿悦玲,鹿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一次农民小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悦玲,鹿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鹿悦玲。申请执行人鹿某某。法定代表人鹿悦玲,系鹿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增,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稳利,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鹿悦玲、鹿某某征地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扣划,权利人鹿悦玲、鹿某某已于2011年5月16日足额领取了执行标的6411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