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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与陶友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陶友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46号原告: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克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中友,舒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友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陶友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舒茶镇沟二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