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036845-3)。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金狮座B1。法定代表人:胡忠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慈溪市则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