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德福,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9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724174.8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留保修金维保保修期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案件仲裁费7413392.98元,剩余款项4724174.80元预留保修金,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留保修金还未满保修期,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件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仲字第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