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志秀与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秀,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张志秀。被告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房陵巷*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建学,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志秀诉被告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秀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张志秀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