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志秀与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秀,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张志秀。被告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房陵巷*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建学,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志秀诉被告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陈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秀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张志秀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