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湖知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州锐狮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湖州锐狮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知初字第1号原告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工业园区杨梅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锐狮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莫蓉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祥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夏雨,京衡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福如,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拓实业公司)与被告湖州锐狮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狮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拓实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拓实业公司于2011年5月9日以其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锐狮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拓实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锐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拓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拓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