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辖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纽森电气制造(杭州)有限公司、太阁五金国际有限公司与罗月红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纽森电气制造(杭州)有限公司,太阁五金国际有限公司,罗月红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辖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纽森电气制造(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争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月红。原审原告太阁五金国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争春。纽森电气制造(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森公司)、太阁五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阁公司)与罗月红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罗月红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1)浙杭知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纽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的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纽森公司、太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罗月红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侵权纠纷,由罗月红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纽森公司、太阁公司指控罗月红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公司就业期间和竞业限制期限内,使用其所掌握的纽森公司、太阁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该两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审查,纽森公司、太阁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月红在杭州实施了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不宜将纽森公司办事处地址或其公司员工工作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该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罗月红未向该院提供其在广州海珠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故本案罗月红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三门县,属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该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1年3月29日裁定:本案移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纽森公司上诉称:一、其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杭州,其与罗月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杭州;二、罗月红以杭州市文三西路沁雅花园14幢1901室为住处在香港设立离岸公司,又为该公司在杭州市进行网站建设,并设立业务办事处销售、招商和招聘员工等,罗月红的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均在杭州;三、罗月红的侵权行为导致纽森公司销售额和利润同比下降,故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也在杭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应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纽森公司、太阁公司以罗月红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于2011年1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起诉时,纽森公司、太阁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职协议书》显示罗月红于2009年9月29日从纽森公司离职,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罗月红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不与纽森公司固有业务进行竞争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地开展与纽森公司相同类业务。2.联诚五金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显示,罗月红于同年9月3日在香港成立联诚五金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英文名称为“LINCEHARDWARECO,LIMITED”,罗月红签名确认的地址为杭州市文三西路111号沁雅花园14幢1901室。3.据(2010)浙杭东证字第027331号公证书显示:联诚五金国际有限公司曾委托杭州塞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英文网站建设;“luoyuehong”曾于2010年4月18日在杭州19楼论坛上发布招聘信息,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是:联诚五金公司招聘跟单兼质检2名,工作地点为杭州市,该公司是锁具五金贸易公司。4.据(2010)浙杭东证字第026799号公证书显示:“www.lincehardware.com”网站主要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杭州市学院路129号1单元11幢1602室,该网站主营业务为锁具销售。以上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罗月红设立的联诚五金国际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主要在杭州,及其被诉实施侵害纽森公司、太阁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地也在杭州。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由该院审理也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纽森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根才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