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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余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四平家电大余店、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家电大余店,王海波,周碧红,刘光耀,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余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家电大余店,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周碧红。被执行人:刘光耀。被执行人:周凯。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家电大余店与被执行人王海波、周碧红、刘光耀、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7222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58元。尚有人民币1606元未执行,我院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王有为审 判 员  廖达伟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家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