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14号罪犯罗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6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自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2次,2010年1月获得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8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