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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某寻衅滋事罪,孙某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寻衅滋事;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05号罪犯孙某。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华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自2010年2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