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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罪,王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133号罪犯王某。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2000)铜中法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23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5年9月13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2005年8月至2011年1月获得积极35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