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8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惠明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明,曲志凤,初焕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864-1号申请执行人:赵惠明,干部。申请执行人:曲志凤,干部,系申请执行人赵惠明之妻。被执行人:初焕仁,退休干部,莱阳市团旺镇东李格庄村。被执行人:初焕仁,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团旺镇东李格庄村。系被执行人初焕仁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标的物为房屋。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执字第8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姜永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