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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渭中法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邢相文诉被告合阳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履行协调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邢相文;合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补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渭中法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邢相文,男。 委托代理人王卫州,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合阳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振江,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女,合阳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樊仰峰,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本案在审理原告邢相文要求被告合阳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履行协调职责一案中,原告邢相文死亡。本院通知原告邢相文的继承人李菊夏、邢玉平继承诉讼。李菊夏、邢玉平表示不继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相文负担。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何 妍 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