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程来印与陈班正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来印,陈班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程来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太明,陕西为民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强,陕西为民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班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来印与被告陈班正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来印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来印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来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来印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薛建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