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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徐国栋,郑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崔勇,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徐国栋,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郑秀云,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崔勇申请执行徐国栋、郑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勇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50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国栋、郑秀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国栋、郑秀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国栋、郑秀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