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迷珍与周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迷珍,周国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周迷珍,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白余,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富,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迷珍诉被告周国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迷珍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1471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35.5元,由原告周迷珍承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