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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53号罪犯冯某。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户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7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432号性质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自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