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某社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合作社,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昌图县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某。被告李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社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居住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才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